Article 14

In force

禁止在生态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翻修坟墓。

生态园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无主坟墓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