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区(县)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