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绿化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绿化管理职责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