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且超过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仍未能完成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