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绿化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绿化管理职责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