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纪念性公园、遗址公园以及自然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划定为永久性绿地。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永久性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