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调整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调整城市绿线不得降低规划绿地的总量、质量和均衡性。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补足相同类别、相同面积的规划绿地。

城市绿线调整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向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