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纪念性公园、遗址公园以及自然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划定为永久性绿地。

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永久性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