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有序建设公园绿地,优化补充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建设各类口袋公园、微景点等游园,同时构建形成公园绿地、江湖干渠水系和历史人文空间相互串联的绿道网络系统,突出生态人文保护、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功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钦江及其支流、茅尾海、三娘湾、白石湖、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等沿岸绿化规划建设,打造特色绿化风光带。
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应当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对原有公园绿地逐步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改造。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