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以下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法放养山羊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法新种植桉树和其他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