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已设立封闭保护标志的岩溶洞穴的,在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由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