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以下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法放养山羊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新种植桉树和其他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种植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