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科学技术进步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