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技创新的战略、规划及促进政策,建立促进科技创新的工作协调机制,营造科技创新的环境。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