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单位和组织、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