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十条已修改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管理共有收益。共有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物业专项维修费用;(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三)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津贴;(四)审计费用;(五)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共有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