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足额交纳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