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管理共有收益。

共有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物业专项维修费用;

(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三)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津贴;

(四)审计费用;

(五)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共有收益应当单独列账。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