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四十条有效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对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企业等市场主体设施设备价值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前款涉及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