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对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企业等市场主体设施设备价值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前款涉及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