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四十一条有效征收范围内,以产权户为单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与土地使用权面积比值小于一的,对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建筑面积总和部分,应当根据土地供应方式、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地理位置、规划容积率等因素进行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