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三十五条有效征收评估费用由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评估费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项目规模、服务内容分档次确定,一般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五。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但是,鉴定结论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