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三十四条有效被征收人或者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征收评估复核结果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