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预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补偿协议不生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