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和产权调换房屋。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使用。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产权明晰、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标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暂停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转移和其他权利设定,暂停期直至房屋征收项目签约期结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