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预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补偿协议不生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