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标准化协调机制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