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标准化协调机制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