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