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因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因此而造成的市场主体损失予以补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守信践诺情况应当纳入政务诚信记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