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五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应当纳入政务诚信记录。政务诚信记录应当作为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