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应当纳入政务诚信记录。

政务诚信记录应当作为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