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五十八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