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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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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十八条

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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