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一条有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守信激励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告知实施惩戒的依据、理由和救济途径。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