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列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便利;
(四)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化检查频次;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