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有关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