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守信激励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告知实施惩戒的依据、理由和救济途径。

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