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属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公安、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