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