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维护责任区内绿化,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实施攀摘树枝花果、剥取树皮、浇灌堆放有害物质、擅自硬化树池等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

(二)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三)不得借助城市树木架线、拴系物品;

(四)不得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城市绿化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维护义务。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