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

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