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