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灵渠伴生历史文化遗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秦城遗址上修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开道、取土、挖沙、深耕、种植、建坟以及养殖等;(二)在石马坪古墓群修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石马坪古墓群封土堆上取土、种植、建坟等;(三)涂绘、刻画、损毁石刻以及在飞来石上新刻、补刻作品;(四)其他损害灵渠伴生历史文化遗存的行为。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