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灵渠水利工程文物本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大天平坝、小天平坝上新建码头或者在坝顶通行机动车辆;

(二)在铧嘴上擅自新建码头或者从事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三)在南渠、北渠上擅自修建跨渠通行桥梁、新开引水口、筑坝、建设取水泵站或者从事与渠、堤岸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活动;

(四)撬取、毁坏陡门、堰坝、堤岸、桥梁、水涵构件,以及在其周边从事取土等破坏自然风貌的活动;

(五)其他损害灵渠本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