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灵渠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灵渠的保护意识。

鼓励新闻媒体、各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参与灵渠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