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灵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