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灵渠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组织、培训、指导志愿者参与灵渠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