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在运输工具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类别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或者未如实记录管理台账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