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