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