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将其他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