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定期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